TITLE: Case study - 個案研究 AUTHOR: QUENCY DATE: 02/05/2014 06:33:26 AM CATEGORY: 設計理論 STATUS: publish ---- BODY:

Case study - 個案研究(GOOGLE約922,000)、案例研究(GOOGLE約785,000)

個案研究法(GOOGLE約約115,000)、案例研究法(GOOGLE約774,000)

個案調查法研究(Case Study Research)

case study method

QUENCY:看來台灣講"個案研究",大陸講"案例研究"。

QUENCY:study是非常初步的探究,不應該翻譯成研究。

http://en.wikipedia.org/wiki/Case_study

http://content.edu.tw/wiki/index.php/個案研究法

http://wiki.mbalib.com/zh-tw/案例研究法

  個案研究是為了釐清導致個人或多個個人、團體、社群、企業、機構的背景、現況、環境和發展歷程予以觀察、記錄、分析,就其內部和外部的諸種影響而言得出某些階段性的變化模式來。針對狀態或行為的因素,或因素與因素間的關係,對研究對象進行深入的探究。

  個案研究較多用於探究研究當時的事件。 

   法律的名詞稱個案為「案例」或「判例」,醫學的名詞則稱其為「病例」。

個案研究法的起源

  實驗心理學家費希勒(G. T. Fechner, 1801-1887)於1860年創立「心理物理法」(psychopysical method, 簡稱心物法),針對個別對象,進行有系統的感官研究,建立著名的Fechner’s Law。

   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 1856-1939)可被視為是運用個案研究法於精神病學的先驅,他曾研究Sergei Petrov自稱自己是—位狼人(the Wolf Man)的生活史,並以「來自嬰幼期神經症的生活史」(From the History of an Infantile Neurosis)為題,將研究結果撰寫成書並於1918年出版問世,此書是弗洛伊德應用個案研究的典型例舉,視為一項有效的處理事情的方法。

  1870年,蘭德爾(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 1826-1906)出任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時,法律教育正面臨巨大的壓力:其一是傳統的教學法受到全面反對;其二是法律文獻急劇增加,這種增加的程度,首先是因法律本身具有發展性,其次是美國承認判例為法律的淵源,尤為明顯。蘭德爾認為,「法律條文的意義在幾個世紀以來的案例中得以擴展。這種發展大體上可以通過一系列的案例來追溯。」

  個案研究法在法律和醫學教育領域中的成功激勵了商業教育領域。哈佛大學羅維爾(Abbott Lwrence Lowell, 1856–1943)教授在哈佛創建商學院時,向最成功的法學院學習個案研究法。在1908年,哈佛大學創設企業管理研究所,由經濟學家埃德溫‧蓋伊(Edwin Francis Gay, 1867-1946)擔任首任院長,仿傚哈佛法學院的教學方法,Gay稱作「問題方法」(problem method),自此個案研究法在哈佛商學院開始引入商業教育領域。由於商業領域嚴重缺乏可用的個案,哈佛商學院最初僅借鑒了法律教育中的個案,在商業法課程中使用。由此,人們開始有針對性的研究和收集商業個案。

  爾後,陸續的心理學、社會學、教育界等領域相繼被沿用。(葉重新,2001)

 

研究步驟

  個案研究常以單一的個案進行研究,強調的是深度分析。個案研究通常採取之步驟有以下五項:

  1.敘述目標:包含直接要研究之單位,以及其特徵、關係與歷程;

  2.設計研究途徑:選取研究單位及可用的資料,並設計蒐集資料的方法;

  3.蒐集資料;

  4.組織資料:統合成一完整結構的研究單位;

  5.撰寫結果報告並討論結果的重要性。

個案研究的資料來源包括六種:

  ①文件。

  ②檔案紀錄,跟個案研究的其它信息來源連結,然而跟文件證據不同,這些檔案紀錄的有用性將會因不同的案例研究而有所差異。

  ③訪談,訪談可以採數種形式,其中最常見的類型是採用開放式的進行方式。第二種類型的訪談是焦點式的訪談,一種在一段短時間中訪談一位回答者的方式。第三種類型是延伸至正式的問卷調查,限定於更為結構化的問題。

  ④直接觀察,研究者實地拜訪個案研究的場所。

  ⑤參與觀察,此時研究者不只是一位旁觀的觀察者,真正參與正在研究的事件中。

  ⑥實體的人造物,實體的或是文化的人造物是最後一種證據來源。

 

個案研究的局限性通常包括以下幾點:

  (1)難以對發現進行歸納:應認為案例研究的歸納不是統計性的而是分析性的,這必定使歸納帶有一定的隨意性和主觀性。

  (2)技術上的局限和研究者的偏見:案例研究沒有一種標準化的數據分析方法,證據的提出和數據的解釋帶有可選擇性,研究者在意見上的分歧以及研究者的其他偏見都會影響數據分析的結果。

  (3)大量的時間和人力耗費:密集的勞動力和大量的時間耗費是案例研究中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

 

個案研究法(Case Study) - 陳姿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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